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財政部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7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標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八)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復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第五十六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標方法和標準;
(四)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五)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修正后的報價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的,其投標無效。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