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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修訂)

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采購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評審質量,保障政府采購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四川省各級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委員會組建、評審、評審現場管理以及評審復議等行為,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評審,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下稱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在組織實施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采購等政府采購活動中,依法組建評審委員會(包括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磋商小組和單一來源采購相關專業人員,下同)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供應商進行審查、評價、商定的過程。

        第四條 政府采購評審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依法獨立評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下稱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提供評審委員會獨立評審的條件和設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評審、評審現場管理和評審復議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評審委員會組建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按照下列規定組成,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一)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的,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財政部有特殊規定的,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采用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方式的,評審委員會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采購預算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或者達到招標規模標準的政府采購工程,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五人以上單數。

        (三)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

        (四)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評審委員會人數由采購組織單位根據采購項目情況自行確定。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中采購人代表由采購人書面委托,且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人代表委托書格式見附件1)

評審委員會成員中評審專家的產生執行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規定。符合財政部規定的需要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確定后,不得擅自變更。出現評審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評審委員會成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及時按照規定補足評審專家或者采購人代表。無法及時補足的,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并從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停止評審的,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所有遞交投標(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同時,在監督人員的監督之下對投標(響應)文件封存,待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后,在監督之下拆封。

本條第一款所稱評審委員會成員確定,是指采購人已經委托采購人代表并將書面委托書送交到采購組織單位,評審專家已經抽取結束并形成評審專家抽取結果。

        第十條 除依法組建的評審委員會成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參加或者替代評審。

第三章 評審委員會職責、權利、義務和工作紀律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包括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磋商文件、單一來源采購文件等,下同);

        (二)審查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等是否滿足采購文件要求,并作出評價;

        (三)根據需要要求采購組織單位對采購文件作出解釋;根據需要要求供應商對投標(響應)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四)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或者受采購人委托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五)起草資格審查報告、評審報告并進行簽署;

        (六)向采購組織單位、財政部門或者其他監督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審工作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不受非法干預的獨立的評審權;

        (三)按照規定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權利;

        (四)按照規定獲取相應評審勞務報酬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三)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四)及時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情況,包括采購組織單位向評審專家作出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情況,供應商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情況,其他非法干預評審情況等;

        (五)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組織單位書面說明情況;

        (六)配合答復處理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遵行《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及財政部關于回避的規定。

        (二)評審前,應當將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組織單位統一保管。

        (三)評審過程中,不得與外界聯系,因發生不可預見情況,確實需要與外界聯系的,應當在監督人員監督之下辦理。

        (四)評審過程中,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審工作,不得發表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采購文件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意見,不得協商評分,不得違反規定的評審格式評分和撰寫評審意見,不得拒絕對自己的評審意見簽字確認。

        (五)在評審過程中和評審結束后,不得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除因履行本規程第十三條第          (六)項規定的義務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審內容。

        (六)服從評審現場采購組織單位的現場秩序管理,接受評審現場監督人員的合法監督。

        (七)遵守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不得私下接觸供應商,不得收受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和個人的財物或好處,不得接受采購組織單位的請托。

第四章 評審

第一節 評審前準備

        第十五條 評審前,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核實評審委員會成員身份,告知評審委員會成員回避要求,宣布評審工作紀律和程序,介紹與采購項目有關的政府采購政策制度和行業政策制度。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采購組織單位知曉后,應當要求其回避。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核實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身份的,應當由采購人監督工作人員在通知評審專家到達評審現場時間截止后,當場將評審專家抽取結果交由采購組織單位。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將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組織單位統一保管,拒絕提交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的,采購組織單位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采購人需要介紹采購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在正式評審前,向評審委員會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介紹材料,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所述范圍,書面介紹材料應當作為采購文件存檔。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介紹采購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推選評審委員會組長,主要負責協調評審委員會成員之間的事務性工作、牽頭與采購組織單位交涉相關事宜、執筆撰寫評審報告等。

評審委員會組長由評審專家擔任,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評審委員會組長與其他成員的法定職責、權利和義務相同。評審委員會組長不得影響其他成員依法獨立評審。

第二節 一般規定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正式評審前,應當對采購文件進行熟悉和理解,內容主要包括采購文件中供應商資格資質性要求、采購項目技術、服務和商務要求、評審方法和標準以及可能涉及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內容等。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會熟悉和理解采購文件以及評審過程中,發現采購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評審:

        (一)采購文件的規定存在歧義、重大缺陷的;

        (二)采購文件明顯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單一來源采購的除外);

        (三)采購項目屬于國家規定的優先、強制采購范圍,但是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優先、強制采購相關規定的;

        (四)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范圍,但是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相關規定的;

        (五)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是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之外的評標方法,或者雖然名稱為綜合評分法、最低評標價法,但實際上不符合國家規定;

        (六)招標文件將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列為評分因素的;

        (七)談判文件、磋商文件、詢價通知書載明的成交原則不合法的;

        (八)采購文件有違反國家其他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情形。

        出現本條規定應當停止評審情形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書面說明情況,說明停止評審的情形和具體理由。除前款和本規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評審委員會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評審。

        出現本條規定應當停止評審情形的,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說明具體原因,同時在四川政府采購公告。采購組織單位認為評審委員會不應當停止評審的,可以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第六節關于資格審查的規定適用于采購組織單位不自行進行資格審查的采購項目,或者自行進行資格審查,但有供應商的資格在評審階段已經發生變化的采購項目。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對于資格性審查、符合性審查、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做無效投標(無效)處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但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規定。有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認為認定過程和結果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采購文件規定的,應當及時向采購組織單位書面反映。采購組織單位收到書面反映后,應當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認為采購文件有關事項表述不明確或需要說明的,可以要求采購組織單位書面解釋。采購組織單位應當給予書面解釋。采購組織單位的解釋不得改變采購文件的原義和影響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條 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對投標(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可以書面形式(須由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要求供應商作出必要的書面澄清、說明或者更正,并給予供應商必要的反饋時間。

供應商應當書面澄清、說明或者更正,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影響投標(響應)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材料,是投標(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標(響應)文件的范圍,不得以此讓供應商實質改變投標(響應)文件的內容,不得影響供應商公平競爭。

在招標采購中,按財政部規定應當在評標時不予承認的投標文件內容事項、投標文件中已經明確的內容事項和投標文件未提供的材料,不得澄清、說明或者更正。

        第二十六條 在招標采購中,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況的,不需要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投標文件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但大寫金額出現文字錯誤,導致金額無法判斷的除外;

        (二)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匯總金額計算結果為準,但是單價金額出現計算錯誤、明顯人為工作失誤的除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四)對不同語言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出現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單價匯總金額比總價金額高,且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項目最高限價的,供應商投標文件應作為無效投標處理;單價匯總金額比總價金額高,但未超過政府采購預算或者本項目最高限價的,應以單價匯總金額作為價格評分依據。

        第二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應當積極履行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的職責,不得濫用權力。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說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經澄清、說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無效投標(無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評審過程中,供應商需進行現場報價的,應當在采購組織單位指定的區域填寫報價資料,并接受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

供應商在報價過程中,不得串通。發現供應商存在串通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響應文件作無效處理,并在評審報告中注明。在評審結束后,由采購組織單位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供應商現場報價,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密封遞交采購組織單位工作人員,由采購組織單位工作人員收齊后集中遞交評審委員會。采購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不能拆封供應商報價資料。

        第三十條 供應商報價資料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第三十一條 在評審過程中,供應商報價低于采購預算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應商報價算術平均價40%,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其在評審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成本構成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書面說明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逐項就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主營業務成本(應根據供應商企業類型予以區別)、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成本構成事項詳細陳述。

供應商書面說明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供應商提供書面說明后,評審委員會應當結合采購項目采購需求、專業實際情況、供應商財務狀況報告、與其他供應商比較情況等就供應商書面說明進行審查評價。供應商拒絕或者變相拒絕提供有效書面說明或者書面說明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投標(響應)文件作為無效投標(無效)處理。

        第三十二條 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評審委員會擬出具評審報告前,采購組織單位應當組織2名以上的本單位工作人員,在采購現場監督人員的監督之下,依據有關的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對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出具復核報告。(復核報告格式見附件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情況書面建議評審委員會現場修改評審結果或者重新評審:

        (一)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的;

        (二)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三)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四)客觀評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由評審委員會自主決定是否采納采購組織單位的書面建議,并承擔獨立評審責任。評審委員會采納采購組織單位書面建議的,應當按照規定現場修改評審結果或者重新評審,并在評審報告中詳細記載有關事宜;不采納采購組織單位書面建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采購組織單位書面建議未被評審委員會采納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要求繼續組織實施采購活動,不得擅自中止采購活動。采購組織單位認為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不合法的,應當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重新評審:

        (一)評審委員會已經出具評審報告并且離開評審現場的;

        (二)采購組織單位現場復核時,復核工作人員數量不足的;

        (三)采購組織單位現場復核時,沒有采購監督人員現場監督的;

        (四)采購組織單位現場復核內容超出規定范圍的;

        (五)采購組織單位未提供書面建議的。

        第三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根據采購文件和評審情況的規定確定。評審委員會可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數量滿足法定要求,但不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數量的,應當在獲得采購人書面同意后,可以根據評審情況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未獲得采購人的書面同意,評審委員會不得在采購文件規定以外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否則,采購人可以不予認可。

采購人授權評審委員會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委員會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現場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和采購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接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評審報告,應當簽字確認。對評審過程和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報告中寫明并說明理由。簽字但未寫明不同意見或者未說明理由的,視同無意見。未簽字又未另行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同同意資格審查、評審結果。

        第三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直接以此為由拒絕評審,應當按照正常評審程序進行評審,但對于發現供應商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在評審報告中注明,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報告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評審結束后,采購組織單位應對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評價結果反映評審委員會成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差、職業道德差和評審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節 招標采購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招標采購應當遵循下列評審工作程序:

        (一)資格性審查。評審委員會應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審查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屬于禁止參加投標的供應商;

        2、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提供資格性證明材料;

        3、是否按照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符合性審查。評審委員會依據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對符合資格的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1、符合性審查事項僅限于招標文件的明確規定。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必須以招標文件的明確規定作為依據。

        2、投標文件(包括單獨遞交的開標一覽表)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作為符合性審查事項,但招標文件應當予以明確規定:

        (1)正副本數量齊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分裝或者統裝的;

        (2)個別地方(不超過2個)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權代理人簽字的;

        (3)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加蓋單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關專用章加蓋的;

        (4)以騎縫章的形式代替投標文件內容逐頁蓋章的(但是騎縫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稱無法辨認的除外);

        (5)其他不影響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的情形。

        (三)比較與評價。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有效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技術、服務、商務等方面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根據自身專業情況對每個有效投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分,加權匯總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個有效投標供應商的總分。技術類評分因素由技術方面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經濟類評分因素由經濟方面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政策合同類的評分因素由法律方面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分。采購人代表原則上對技術類評分因素獨立評分。價格和其他不能明確區分的評分因素由評審委員會成員共同評分。

        (四)復核。評分匯總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評審復核,對擬推薦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投標文件被認定為無效的重點復核。

        (五)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評審匯總結果,對有效投標供應商進行排序,并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供應商排序,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六)出具評標報告。評審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供應商名單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審委員會授標建議。

        7、報價最高的投標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報價的合理性予以特別說明。

        (七)廢標項目論證。采購項目在評審過程中廢標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招標文件是否存在傾向性和歧視性、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進行論證,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論證意見格式見附件3)

第四節 競爭性談判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競爭性談判應當遵循下列評審工作程序:

        (一)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談判文件的規定,審查供應商是否具備談判資格。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屬于禁止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2、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提供資格性證明材料;

        3、是否按照規定交納談判保證金;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并按照談判文件的規定確定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供應商當場宣布。采購組織單位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應當告知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二)談判。評審委員會按照談判文件的規定與通過資格審查且被確定為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1、談判的順序以現場抽簽或者其他能夠給予供應商平等機會的方式確定。

        2、談判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確認。

        3、評審委員會變動談判文件的,應當將變動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做好書面記錄,同時要求供應商就變動的部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給予供應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合理時間。

        4、談判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調整談判輪次。

        5、談判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談判情況變更其響應文件,并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評審委員會。供應商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有效的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6、供應商按照本項第3目規定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響應文件應當按照本項第5目規定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7、評審委員會與供應商談判結束后,供應商響應文件仍未實質性響應談判文件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三)最后報價。談判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或者多輪報價后再最后報價。兩輪(響應文件中的報價算一輪)以上報價的,供應商在未提高響應文件中承諾的產品及其服務質量的情況下,其最后報價不得高于對該項目之前的報價,否則,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四)復核。供應商最后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評審復核,對擬推薦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供應商被無效處理的重點復核。

        (五)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成交候選供應商應當排序。評審委員會復核后,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相同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并列。

        (六)出具談判報告。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談判報告。談判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2、談判日期和地點,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3、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和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4、變動談判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5、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談判文件實質性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動響應文件有關資料及記錄;

        6、談判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談判情況等;

        7、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理由。

第五節 詢價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詢價應當遵循下列評審工作程序:

        (一)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詢價通知書的規定,審查供應商是否具備詢價資格。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屬于禁止參加詢價的供應商;

        2、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提供資格性證明材料;

        3、是否按照規定交納詢價保證金;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確定參加詢價的供應商名單。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供應商當場宣布。采購組織單位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應當告知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二)詢價。供應商資格審查結束后,采購組織單位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對供應商的響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供應商響應文件未實質性響應詢價通知書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三)一次性報價。評審委員會對供應商響應文件審查結束后,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復核。供應商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評審復核,對擬推薦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供應商被無效處理的重點復核。

        (五)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成交候選供應商應當排序。評審委員會復核結束后,應當按照供應商的報價由低到高排序,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供應商報價相同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并列。

        (六)出具詢價報告。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詢價報告。詢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2、評審日期和地點,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3、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和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4、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等;

        5、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理由。

第六節 競爭性磋商評審程序

        第四十一條 競爭性磋商應當遵循下列評審工作程序:

        (一)資格審查。評審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和磋商文件的規定,審查供應商是否具備磋商資格。審查內容包括:

        1、是否屬于禁止參加磋商的供應商;

        2、是否按照規定要求提供資格性證明材料;

        3、是否按照規定交納磋商保證金;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評審委員會資格審查結束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資格審查報告。沒有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應當在資格審查報告中說明原因。

        評審委員會出具資格審查報告后,采購組織單位應當將通過資格審查和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向所有供應商當場宣布。采購組織單位宣布未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名單時,應當告知供應商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原因。

        (二)磋商。評審委員會按照磋商文件的規定與通過資格審查的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

        1、磋商的順序以現場抽簽或者其他能夠給予供應商平等機會的方式確定。

        2、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確認。

        3、評審委員會變動磋商文件的,應當將變動的內容書面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做好書面記錄,同時應當要求供應商就變動的部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給予供應商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合理時間。

        4、磋商過程中,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磋商情況調整輪次。

        5、磋商過程中,供應商可以根據磋商情況變更其響應文件,并將變更內容形成書面材料送評審委員會。供應商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當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有效的變更內容書面材料應作為響應文件的一部分。

        6、供應商按照本項第3目規定重新提交響應文件的,響應文件應當按照本項第5目規定簽字確認或者加蓋公章,否則無效。

        7、評審委員會與供應商磋商結束后,供應商響應文件仍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三)最后報價。磋商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或者多輪報價后再最后報價。兩輪(響應文件中的報價算一輪)以上報價的,供應商在未提高響應文件中承諾的產品及其服務質量的情況下,其最后報價不得高于對該項目之前的報價,否則,評審委員會應當對其響應文件按無效處理,并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四)比較與評價。供應商最后報價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按照磋商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競爭性磋商中的綜合評分方法與招標采購中的綜合評分方法相同。

        (五)復核。評分匯總結束后,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評審復核,對擬推薦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報價最低的、供應商資格審查未通過的、供應商被無效處理的重點復核。

        (六)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成交候選供應商應當排序。成交候選供應商順序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推薦。供應商得分且最后報價且技術指標分項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并列。

        (七)出具磋商報告。評審委員會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后,應當向采購組織單位出具磋商報告。磋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以及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名單;

        2、磋商日期和地點,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3、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報價情況和未參加報價的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4、變動磋商文件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資料及記錄;

        5、供應商響應文件響應磋商文件實質性要求情況及供應商變動響應文件有關資料及記錄;

        6、磋商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磋商情況等;

        7、推薦的成交候選供應商名單及理由。

第七節 單一來源采購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評審程序可以參照競爭性談判程序執行。采購組織單位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商定過程中,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人員應當要求供應商提供其項目成本構成和同類項目合同價格,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無法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或者無法保證采購項目質量的,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人員應當停止商定,并由采購組織單位終止采購活動,書面告知供應商,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 與供應商進行商定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財政部的規定編寫協商情況記錄。按照規定停止商定的,應當在協商情況記錄中詳細說明。

第五章 評審現場管理

        第四十四條 評審現場區域包括具體的評審區域、現場報價區域、電子監控區域、公眾監督區域、休息就餐區域等。

        第四十五條 評審現場應當規范化、標準化,采購組織單位(包括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實現評審過程電子化、物理分離和電子監控存檔。

評審過程電子化應當按照電子化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評審過程物理分離是指具體評審現場各區域要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評審過程中要對評審委員會成員在相對集中的前提下進行有效的物理隔離。

評審過程電子監控存檔是指評審過程應當進行聲像俱全的全過程電子監控,并將電子監控存儲介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留存歸檔。

        第四十六條 評審現場人員包括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組織單位負責為評審提供事務性服務的工作人員(1名)和復核工作人員、監督人員、采購人負責采購項目的工作人員、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工作人員等。

        第四十七條 采購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合理確定評審現場人員禁止進入和可以進入的區域范圍,將評審現場各區域納入電子監控范圍,并維護好評審現場工作秩序,禁止非評審現場人員進入評審現場。

評審過程中,評審現場中的評審區域,除評審委員會成員外,采購組織單位負責為評審提供事務性服務的工作人員和需要現場演示或者談判、磋商、報價的供應商授權代表,只能在評審委員會成員有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進入,且滿足要求后,應當立即離場;采購組織單位負責現場復核工作人員,只有在按照本規程規定現場復核環節,并在采購監督人員的監督之下,可以進入,且現場復核結束后,應當立即離場。

        第四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程的規定要求遵守工作紀律和做好評審工作。

        第四十九條 采購組織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完整提供與采購項目相關的政策制度文件、采購文件、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

        (二)維護評審現場工作秩序,及時報告評審現場中的不當、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三)做好評審之前的必要準備,提供評審過程中必要的物品;

        (四)傳遞評審過程中與評審有關的文書事項;

        (五)保管評審委員會成員的通訊設備及其他相關物品;

        (六)滿足評審委員會成員評審過程中的正當需求;

        (七)其他應當做好的工作。

        采購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二)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開展;

        (三)泄露和非法利用獲悉的評審情況和評審結果;

        (四)與供應商、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

        (五)其他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第五十條 采購人監督人員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監督評審委員會成員是否依法獨立評審;

        (二)制止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組織單位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三)制止他人非法干預評審委員會成員獨立評審的行為;

        (四)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能現場處理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五)其他應當做好的工作。

        采購人監督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干預正常的評審工作;

        (二)發表影響評審委員會成員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

        (三)對評審現場中出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不予制止或者報告;

        (四)其他不應當實施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其他監督人員、采購人負責采購項目的工作人員、供應商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現場工作秩序,不得實施干預正常評審、發表影響依法獨立評審的意見和言論及其他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評審復議

        第五十二條 采購組織單位處理供應商質疑和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舉報過程中,需要對所涉相關事項進行評審復議的,應當組織原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進行評審復議,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進行評審復議時,應當結合質疑、投訴、舉報過程中客觀、真實、合法的相關證明材料,依據法律法規和采購文件的規定對質疑、投訴、舉報所涉相關事項作出評判,但作出的評判意見不得超越評審委員會的職責范圍,超越職責范圍作出的評判意見無效。

第七章 違規情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結果無效,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一)未組建評審委員會的;

        (二)未依法抽取評審專家或者委托采購人代表的;

        (三)評審委員會成員數量不足或者比例不符合規定的;

        (四)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五)評審委員會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應當依法停止評審的采購項目未依法停止評審的。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有違反本規程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部門通報,并根據情況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供應商工作人員、評審現場監督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行為,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處罰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沒有規定的,由采購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批評,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發布媒體上公告,根據情況向同級政府報告、監察部門通報,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程規定的供應商簽字確認,供應商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其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

        第五十八條 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評審過程中,評審委員會按照本規程規定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成交候選供應商并列的,由采購人自主采取公平、擇優的方式選擇成交供應商。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由四川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程從2017年1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規程》(川財采[2012]5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采購人代表委托書;

2.政府采購項目復核報告;

3.廢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論證意見。


附件1

采購人代表委托書

××××××(采購組織單位):

你單位組織實施的××××××××××××(項目名稱)(采購項目編號:××××)采購活動,定于××××年××月××日進行評審。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我單位特委托×××(身份證件號:××××)作為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參加本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我單位對被委托人依法履職產生的法律后果均予認可。

單位名稱(加蓋單位公章):

被委托人(簽字或加蓋個人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政府采購項目復核報告



采購項目名稱

                                                                                        

采購項目編號

第( )包

評審結果是

否符合規定

資格性審查認定錯誤

是( ) 否( )

評分分值匯總錯誤

是( ) 否( )

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

是( ) 否( )

客觀評分不一致

是( ) 否( )

復核建議意見

現場修改評審結果

是( ) 否( )

現場重新評審

是( ) 否( )

復核人員簽字

監督人員簽字


附件3

廢標采購項目招標文件論證意見

采購項目名稱

采購項目編號

第( )包

廢標情形

招標文件是否
存在傾向性或
者歧視性

否( )

是( )

第×章
第××節第××項

理由:

第×章
第××節第××項

理由:

……

……

招標文件是
否存在不合
理條款

否( )

是( )

第×章
第××節第××項

理由:

第×章
第××節第××項

理由:

……

……

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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