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監管和執行的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5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政府采購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發政府采購市場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新政府采購機制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2014〕63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深入推進簡政放權
(一)科學合理確定政府采購范圍。政府采購相關標準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增強小額零星采購的便利性和靈活性。準確定位集中采購功能,發揮集中采購規模優勢,促進集中采購機構專業化發展。對采購需求標準難以統一及非通用類貨物和服務,或者采購量較小難以形成有效規模的項目,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
(二)降低政府采購市場交易成本。系統性加強采購人在邀請供應商、評審專家抽取、社會代理機構選擇、采購方式選擇等方面的自主權。精簡供應商材料要求。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供應商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重大違法行為記錄、良好商業信譽、重大信用信息記錄等,能夠通過部門信息共享、供應商書面承諾、信用記錄查詢及社會監督等方式查驗的,可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證明,禁止要求供應商提供證照原件。
(三)嚴禁實行差別或者歧視待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將國務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業協會的資質認證,政府部門已經禁止或者停止進行的稱號、排序、獎項等內容,以及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審查事項。
(四)規范采購保證金收取及退還。能夠通過信用評價或者檢驗檢測等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再向供應商收取保證金。鼓勵供應商以保函代替保證金,減少資金占用,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供應商提交的合法保函。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退還保證金。
二、嚴格踐行法治采購
(五)落實采購單位主體責任。采購人要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完善政府采購全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同時,各級要建立健全檢查問責機制,對拒不按規定建立內控制度,或內控制度不規范和不完善、存在重大缺陷,導致單位政府采購活動違法違規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政府采購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本部門政府采購培訓制度,定期組織政府采購政策業務培訓。切實履行對所屬單位編制采購預算、備案采購實施計劃、采購需求論證、確定采購方式、采購進口產品、公開采購信息、答復詢問質疑、履行采購合同、組織合同驗收等業務的管理和指導職責,并統籌貫徹落實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六)嚴格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各級財政部門和采購人必須按照預算法、政府采購法、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嚴格預算編制和執行,堅持無預算不采購,嚴禁超預算采購。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督促預算編制單位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杜絕無預算、超預算采購現象。
(七)規范政府采購項目代理。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4部委2016年第39號令)等規定,嚴肅政府采購代理,一切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須依法糾正。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采購項目進行分包采購的,應當保證分包的科學性、合理性,不得對相同采購對象進行分包采購,也不得對不同類的采購對象合并為一個采購項目,再進行分包采購。
(八)嚴格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各級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自身具體情況確定采購項目,全面落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編制和執行政策措施。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情況,將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措施在采購文件中按照有關規定載明,執行小微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視同小微企業)價格扣除,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無線局域網產品評審加分等優先采購政策措施,原則上執行上限標準。各級各部門應當積極鼓勵和引導本地生產的符合條件的產品,進入國家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無線局域網產品等清單。各級財政和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相關金融機構向政府采購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無抵押擔保的信用融資服務,豐富融資渠道,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各級各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破壞國家統一的政府采購政策,每年應當定期清理有無破壞國家統一的政府采購政策的制度文件,并將此項內容納入對各級政府法治考評事項。
(九)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和社會代理機構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除必須要提供本地化服務的采購項目外,各級各部門不得制定優先采購本地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目錄清單及有關規定。除依法定點采購外,不得將本應納入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以建立項目備選庫的名義規避政府采購。各級各部門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強制要求除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代理機構必須進入當地規定的場所進行發售采購文件、開標、評審等,保證社會代理機構的合法權利。供應商和社會代理機構不得以無償贈予(包括采購對象和非采購對象)或者低于成本價的方式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也不得無償接受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十)深化政府采購履約驗收。中標、成交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但不屬于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范圍的和單一貨物采購中提供了中標、成交產品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的除外。邀請檢驗檢測機構參加政府采購驗收工作,需要支付有關費用的,采購人可以采取委托驗收的形式邀請檢驗檢測機構,并與其協商費用支付方法和標準。
中標、成交金額大的采購項目、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采購人和實際使用人或者受益者分離的采購項目、有質疑投訴舉報的采購項目,采購人邀請采購代理機構參加驗收工作的,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推諉。
(十一)規范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政府采購。PPP項目實施政府采購的,項目前期準備過程中,可以將政府采購需求論證事項與其他論證事項合并實施。采購社會資本(單位采購出資人)過程中,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符合資格條件的社會資本方不足3家的,在采購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可以變更采購方式;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在報名、評審、確定成交供應商等整個采購過程中,有2家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滿足采購項目實質性要求的,應當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各級政府部門不得要求專門設立的項目公司對建設施工單位實施政府采購。社會資本方與工程施工方并標采購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履約過程中,政府采購合同確定的中標(成交)價格及實質性內容不得變更,需要追加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三、強化優化監督管理
(十二)實施“互聯網 政府采購”。財政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采購網上競價、商場(城)直購等網上采購系統,通過第三方強化網上價格監測,直接引入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電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應用于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采購項目。財政部門要創新互聯網技術運用,將其作為促進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落實的方法措施和工具手段。財政部門要單獨或者依托有關平臺,逐步建成覆蓋全省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評審系統,實現異地評標、遠程監控、獨立規范。
(十三)全面公開政府采購信息。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家和我省關于全面公開政府采購信息的規定要求,建立健全覆蓋本地本部門政府采購全過程的信息公開機制。全面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采購文件、采購過程、評審情況、采購結果、采購合同以及履約驗收等直接涉及采購價格和采購質量的關鍵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全面公開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不良行為記錄、投訴處理或監督檢查處理決定、采購代理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管信息。強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履行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加大監管力度,確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發布及時、完整、準確,實現全過程公開透明。
(十四)保障評審專家執業規范。要按照有關規定完善評審場所軟硬件設備設施條件,強化評審情況信息公開,加強執業情況反饋和違規違約行為處理,逐步推進電子評審,促進評審公平公正。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要將每一個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執業情況,全部反饋給財政部門,未反饋的,在監督檢查、考核過程中進行相應處理。評審專家要按照有關規定記錄或反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未記錄或反饋的,在續聘資格檢驗復審過程中進行相應處理。財政部門要在對評審專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基礎上,強化評審專家違約行為處理,采取中止評審、終止聘任、記入不良記錄等方式,形成對評審專家執業情況的有力監督,同時,建立執業評審專家聲譽激勵機制。
(十五)加強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集中管理模式。根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建成四川省統一的政府采購供應商庫,推進采購人選取和隨機抽取供應商參加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等政府采購活動。同時,建立供應商入庫和退庫契約制度、網絡宣傳教育培訓機制、在線爭議糾紛處理引導機制等,實現對供應商的有效管理和其合法權益的快捷救濟,健全完善供應商誠信體制機制建設。
(十六)推進跨部門監管整體聯動。建立財政監管、審計監督并定期相互通報的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財政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強化社會第三方機構參與,定期組織開展針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考核和績效評價。審計部門要加大審計力度,對采購人采購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定期審計全覆蓋。財政部門、審計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處理并定期通報違法失信行為。